(試 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年会中職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落實的管理工作,根據《2019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财科教〔2019〕19号)、《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5号)和《省财政廳 省教育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财教〔2015〕25号)《伊春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落實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附屬的中專部、中等職業學校等。我校三年制中專學生和五年制大專學生的前三年屬于中職學生範圍。
第三條 落實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上報的學生信息的真實性和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負主要責任。負責資助的主管人員負直接責任。學校要加強财務管理,建立規範的預決算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綜合預算,收支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年終應當編制決算。學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免除學生學費,對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學校不應再收取任何學費。已經收取學費的,要及時将學費一次性退還學生。
第四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管理、監督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落實的重要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範圍
(一)從2013年秋季學期起,中職國家助學金的資助範圍包括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龍江縣、泰來縣、甘南縣、富裕縣、克東縣、拜泉縣、林甸縣、望奎縣、蘭西縣、青岡縣、明水縣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
涉農專業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教職成〔2010〕4号)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運輸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病、失業等突發事件導緻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等。按一、二年級非涉農專業在校學生的15%比例确定,資助對象要兼顧農村和城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從2015年春季學期起,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中央負擔60%,省級負擔32%,地方配套8%。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發放程序
(一)申請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勤奮學習,積極向上;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每年春季、秋季學期,一、二年級學生在開學一周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伊春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申請表》(詳見附件1)及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建檔立卡、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孤兒、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含殘疾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六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須以當地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認定平台系統上的數據為準,學生可在提出資助申請時出具相關憑證;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應由學生家庭在戶籍地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認定後,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出具相關憑證;其他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在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沒有備案的須到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或機構)開具臨時性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開不出證明的也可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認定後将符合條件的學生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學生在提出資助申請時,按照《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學生主動提供證明材料。
(二)初審、提交信息。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對學生填寫的《伊春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申請表》和遞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并在每學期第一個月及時将相關數據信息上傳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中職子系統)”,提交并公示每月新增、減少受助學生信息,不得遲報、漏報、多報學生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
(三)審批、公示。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對通過信息系統上報的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信息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及時把經審核後的享受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打印加蓋公章後在學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主管部門對學校提供的資助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學校為學生在銀行辦理“專用中職學生資助卡”。在本人身份證、學籍注冊号、“專用中職學生資助卡”号相符合和情況下,由學校發到學生手中,并學生本人履行簽字領卡手續,禁止代領或冒名頂替。學校要及時把資助卡号導入“信息系統”。
(五)助學金的發放。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要積極争取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使國家助學金按分擔比例足額落實到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通知所屬中職學校按時把享受助學金和學生名單信息統計表,經校長審核簽字、學校蓋章後上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将助學金按月打入“專用中職學生資助卡”中,以确保國家助學金及時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六)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強對國家助學金資金和資助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在打入“專用中職學生資助卡”之前,認真核查資助資格,對已經核實不符合資助資格和條件的學校,報主管領導批準,停止資助;待通過整改符合資助資格條件後,再恢複資助。
第八條 享受國家免學費政策範圍及免費方式
自2015年春季學期起,對我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第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第九條 免學費标準。中職免學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擔。中央财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的标準,中央與地方按6:4比例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由省與市縣統一按6:4比例分擔。中職免學費标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标準确定,中職免學費補助資金扣除上級财政按比例分擔部分後,差額部分資金由本級财政予以補助。
第十條 國家免學費發放程序
(一)申請認定
每學期開學後,由學院向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發放《伊春市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申請表》(詳見附件1),學生填寫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
農村戶籍(含縣鎮)的學生提供戶口本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立卡、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孤兒、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含殘疾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六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須以當地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認定平台系統上的數據為準,學生可在提出資助申請時出具相關憑證;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應由學生家庭在戶籍地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認定後,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出具相關憑證;其他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如在民政、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沒有備案的須到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或機構)開具臨時性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開不出證明的也可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認定後将符合條件的學生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學生在提出資助申請時,按照《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學生主動提供證明材料。
對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内将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其相關信息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并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學校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學校蓋章留存。
(二)提交審批。學校負責把符合免學費條件的學生正确信息在每學期第一個月及時在“信息系統”中提交 ,每月及時提交并公示新增、減少享受免學費的學生信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負責同志要嚴格把關,每月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審核各中職學校提交的免學費信息。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争取應承擔的配套資金,使免學費補助資金按分擔比例足額落實到位,并協調财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保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學校每年按事業收入提取5%,設立專用基金,足額用于國家資助及免學費範圍之外的家庭困難學生及品學兼優和學生和學費減免、校内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和開支。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資助工作。要做好學生學籍的填報和日常管理工作,對于轉學和流失學生信息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做異動處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受助學生的申請、認定和“信息系統”上報工作。
要建立專門檔案,将省(市)級指标文件、審批單及學生名單彙總表、受助學生公示名單、影像資料(公示、發放)、銀行發放明細、資金領取人簽字名單、銀行卡領取人簽字名單、受助學生檔案及相關憑證和工作情況等分學期建檔備查。
第十四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我校配合市(縣、區)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我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加強對中職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落實和監督檢查。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财政補助資金或擠占、挪用、截留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五年制大專學生、三年制中專學生(含黑龍江省伊春衛生學校)的資助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金年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