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申訴受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我校在籍學生對學校在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紀處分方面的決定有異議,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一百七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提起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作出處分(處理)決定的部門是被申訴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申訴處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申訴人應當本着嚴肅、認真、誠信的原則提出申訴。對學生申訴的處理,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和保護申訴人隐私的原則。
第一百七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等相關事宜。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任1人、常務委員6人和臨時委員2人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校領導擔任。常務委員由學校辦公室、紀委、學生處、教務處、團委、保衛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作為常務委員的各部門負責人更換時,由新任負責人接替原負責人擔任常務委員。臨時委員由一名教師代表和一名學生代表組成。教師臨時委員由教務處從專職任課教師中推選。學生臨時委員由學生處推選,臨時委員不能由申訴人所在學院的師生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學校法律顧問列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第一百七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調查審理申訴人申訴事項;
(三)作出維持、撤銷、變更或者重新作出處分(處理)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具體負責處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一百七十七條 申訴人對下列事項不服的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不服的;
(二)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學校作出的違法、違規、違紀處分(處理)(含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不服的。
第一百七十八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人認為作出處分(處理)決定的程序不合規範的;
(二)申訴人認為處分(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有誤的;
(三)申訴人認為處分(處理)決定适用學校規章制度不當的;
(四)申訴人有證據證明作出決定的部門或有關人員徇私枉法、打擊報複的。
第一百七十九條 申訴人需在接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通知書、退學通知書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提出申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當理由)導緻未能在規定期限内提出申訴的,可以适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申訴人延長申訴期限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内提出,但作出複查結論的期限,仍應以收到申訴書之日算起。
第一百八十條 申訴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須由本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和處分(處理)決定的文件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别、學号、學院、專業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請求事項和理由;
(三)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申訴日期;
(五)申請人簽名。
因為學校教學安排等正當理由,申訴學生無法當面提交申訴書的,可以采取挂号郵寄的方式遞交申訴書。申訴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一百八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人申訴申請後5個工作日内對申訴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決定并送達申訴人: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訴書之日為受理日期;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要求申訴人在5個工作日内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訴。補正申訴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申訴審理期限;
(三)申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1.不屬于申訴範圍的;
2.不符合申訴條件的;
3.超過申訴期限的;
4.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限期内未補正的;
5.申訴人提供虛假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6.自動撤回申訴後,又重新提起的;
7.就同一事由,已經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并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處理答複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申訴受理後,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下一個工作日内,将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被申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5個工作日内作出書面答複,并提供處理過程中的相關檔案。
第二節 申訴處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于決定受理的申訴,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有關材料進行複查,對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一百八十四條 申訴處理期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對申訴人申訴事項所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程序等進行調查審理,被申訴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一百八十五條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認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學校處理過程中的當事人;
(二)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三)與學校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或者該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的關系的;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一百八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的申訴,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複查。複查決定應獲得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申訴案件,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進行複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 聽證會的參加人員包括申訴人、被申訴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記錄人、證人、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指定,記錄人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第一百九十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申訴人、被申訴人、證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或者責令其退場。
第一百九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申訴人、被申訴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申訴人、被申訴人、證人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一百九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聽證的3日以前通知申訴人聽證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按放棄申訴處理,申訴程序終結。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聽證會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聽證主持人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辦公室應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決定延期的,由聽證主持人另行安排聽證時間并通知相關當事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申訴人申訴;
(三)被申訴人陳述;
(四)申訴人、被申訴人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
(五)申訴人、被申訴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一百九十四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将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九十我條 聽證結束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應當主持召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出席委員依據聽證筆錄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形成複查結論,複查結論應獲得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根據複查的具體情況,作出以下複查決定:
(一)原處分(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依據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當的,決定維持。
(二)原處分(處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發回被申訴人重新作出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明顯不當的。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複查結論後,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出具《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複查決定書》,并送達至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取留置、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
第一百九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被申訴人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但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罰。
第一百九十九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條條 申訴處理期間,學校處分(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第二百條零一條 申訴複查結論作出前,申訴人提出書面申請,自願要求撤回申訴的,申訴處理程序終結。
第二百條零二條 申訴人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龍江省教育廳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百零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學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