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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學籍管理規定

成人教育部 發表于: 2018-09-05 點擊:

成人高等學曆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務之一。為健全本學院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學員學籍管理制度,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一、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經國家成人高等教育統一考試,符合省招生辦的有關規定,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日期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并交納學雜費等方能取得我校學生學籍。

第二條: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報到,必須到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時,學校要按照國家招生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并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學籍。專升本學員在報到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專科資格材料,否則不予注冊。

第四條:新生報到後,填寫學生登記表和學籍卡。并由學校統一編排學号,建立學籍檔案。

第五條:新生入學注冊并取得學籍後,學校在規定時間内要将已注冊并取得學籍的新生,按《學校向省上報新生學籍注冊數據标準》統一報省教育廳高教處。經審核合格後入省學籍管理庫,完成省級學籍注冊,作為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審核的依據。凡學籍信息填報不準确的學生,後果自負。

第六條: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按規定日期由學生本人持證件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同時交納學雜費。因故不能如期交費、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課,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交費、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一條:根據國家教育部的規定,各專業學制規定如下:

1、脫産:高中起點專科文科學制兩年,理科學制兩年半;專科起點本科學制兩年;本科二學曆學制兩年。

2、函授、業餘:高中起點專科學制兩年半;專科起點本科學制兩年半 ,本科二學曆學制兩年半。

三、轉學與轉專業

第一條:本校各專業新生按志願和分數段錄取,入學後不得轉入其他學校。如學生在校期間因特殊原因必須轉校,須經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核批準。

第二條: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和改變學習形式。對于個别所錄專業不能開班以及具有正當理由要求轉專業或改變學習形式者,入學一周内,須本人申請,學籍管理部門同意,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未完成省級學籍注冊的新生不得轉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校、轉專業。

四、休學與複學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成教部批準,可以休學。

1.經縣以上醫院診斷,半年内不能堅持學習者;

2.因事中斷學習,時間超過半年以上者;

3.請假時間較多,雖本人努力,但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4.因家庭困難必須暫時中止學習者;

5.學校認定必須休學者。

第二條:學生休學,以學年為期,隻限辦兩次。休學學生由學籍管理部出具休學證明書。

第三條:休學學生複學時,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持休學證明書到校申請複學,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需辦理複學手續方可複學。逾期不辦理複學手續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條:學生複學,原則上随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五條:學生複學時如學費标準有變化時,應補交其差額。

第六條:一年級學生,未學完一學期課程者,不能休學,可按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處理。

五、退學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經主管院長審核批準,可以退學。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經縣以上醫院診斷不能堅持學習者;

2.有其他特殊困難,不能堅持長期學習者;

3.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雖本人未申請,經查證屬實,令其退學。

1.超過休學規定時間未辦理複學手續者;

2.對學習不努力,破壞紀律,破壞公共财産,道德敗壞,打架鬥毆,以及有其它劣迹的學生,根據情節尚不符合開除學籍處分條件,學校認定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者;

3.不按期交納學費者;

4.重修多次确實不能繼續完成學習者;

5.考試兩次作弊或學年内兩次無故曠考者;

6.考試或考查中發現替考者,開除學籍;

7.其它原因學校認定必須退學者。

第三條:學生退學時,有關退費問題按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财政廳黑教聯[2003]47号文件中所規定的原則執行。即:已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參加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30天以内(含30天)按年收費标準的90%退費;超過30 天的不予退費。

六、升級與降級

第一條: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含實踐環節),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

第二條:按學籍管理規定,缺課累計超過學年總課時的1/3者應降級。

第三條:學生一學年内累計有四門課程經補考不及格者,應降級。

七、畢業

第一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考核成績全部合格,并通過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答辯的,準予畢業,發給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本科學生畢業時,符合學位條例規定者,經本人申請,達到要求的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按規定參加補考後仍有不合格的課程(或未通過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答辯者),一年内可回校申請随本專業其他年級補考或補答辯,合格者發畢業證書,逾期不再補辦。

第三條:學生畢業時,對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全面的自我總結和組織鑒定。畢業生的鑒定、學生成績單及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條:本校畢業生,按國家規定承認其學曆,畢業後工作安排及待遇,按國家有關文件精神辦理。

第五條:畢業證書丢失不補發,由學校出具證明書,配合網上電子注冊查詢使用。畢業證明書由教育部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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